第61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亡故退休人員之大陸地區遺族得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餘額,包括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應補發之退休金餘額、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及機關辦理喪葬事宜所剩遺屬一次金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