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退休公務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者,或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按應扣減比率減少退休金者,其遺族領取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應按相同扣減比率計給。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人員受緩刑宣告而於緩刑期間亡故者,其遺族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未扣減比率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