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申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 第49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
- 第50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休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
- 第51條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遺屬年金者,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前…
- 第52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按亡故退休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計算其應發給一次退休金…
- 第53條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按所具資格條件,依本法第四…
- 第55條退休公務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者,或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按應扣減比…
- 第56條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
- 第57條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餘額者,以原審定擇領遺屬年金之遺族全數因死亡或法定原因喪失領取…
- 第58條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
- 第59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稱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
- 第60條各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領亡故退休人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機關名義請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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