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符合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者。
前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者,其所擇領之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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