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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指辦理自願退休者,因未達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提前自退休生效日起,支領減發之月退休金(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
依前項規定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退休生效時適用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往前逆算至退休生效日之提前年數,每提前一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全額月退休金百分之二十。
提前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提前年數逾五年者,不得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前項減額月退休金應減發之金額,先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全額月退休金數額後,再按提前之年數及減額比率,按月減發月退休金且終身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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