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5條退休人員亡故後之遺屬年金,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退休人員亡故之次月起,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退休公務人員於停…
- 第96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
- 第97條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發給亡故公務人員遺族之撫卹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次撫卹金經審定後,由審定機…
- 第98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前條所定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
- 第99條亡故公務人員之月撫卹金領受人有變更者,由其他具領受權人檢附證明,送服務機關轉報審定機關註銷或變更。
- 第100條本法第六十八條所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包含下列給與: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審定年資應計給之退撫給與。二、依法應由各…
- 第102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級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
- 第103條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銓敘部會同…
- 第104條退休公務人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每次調整,應以前條所定調整方案實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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