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8條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
- 第89條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
- 第90條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
- 第91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 第93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
- 第94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 第95條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