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1條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第81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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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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