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