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5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5條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