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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聘僱人員依第六條規定離職而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逾前條規定之請領時效而未請領之離職儲金本息,均由原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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