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4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4條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