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3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3條 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為高者,應以上開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為準;其未達該數額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