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10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0條 各學校、研究、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聘僱之人員,及各機關對於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未訂定退休、資遣、撫卹或離職給與規定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