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資料之建立、異動及更新,應力求正確。
嗣後個人資料之異動,當事人應主動於一個月內提供,人事主管人員並應確實查驗及登錄。
如有漏辦、偽造、變造、毀損或作不實之登錄等情事,各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人事資料管理績效優良者,得依有關規定覈實予以獎勵。
各機關人事資料應指派專人管理,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列入交代。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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