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前項情形,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3-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