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3-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以下簡稱兼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