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22-1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22-1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