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17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7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