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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