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陞遷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勳章,依勳章條例之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陞任標準,指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標準。所稱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指所具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獲得優先陞任或擇優陞任後,該各款情事不論所具款項多寡,於下次陞遷時,均不再使用。 本條定義的名詞 陞任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