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第4條 本辦法以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