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
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