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母法 第6條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