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績法母法 第3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