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