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2條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應依其任用(俸級)及考績案件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辦理。審計機關為應審核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資料。前項所稱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審計處(室)。 本條定義的名詞 審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