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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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