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5條 法規: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5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