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4條 法規: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4條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敍俸級: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官稱範圍內高於所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仍依原敍俸級俸點核敍為同列俸級俸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