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免予試用,包括下列情形:一、具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者。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經歷,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