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法規: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曾經銓敘審定合格有案離職,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再任醫事人員,得比照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但原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超過再任職務級別所列俸級範圍者,以該職務級別年功俸最高俸級辦理改任換敘;其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務級別時,再予回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