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4條 法規: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4條 回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於回任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