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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實任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調任實任法官、檢察官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及回任實任檢察官之換敘,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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