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第2條 法規: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之人員。所稱轉任人員,指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實任法官。所稱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回任實任法官。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司法行政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