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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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