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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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