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6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6條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法取得高職等任用資格,且在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者,得以其所具高職等資格改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