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3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3條 原經銓敘機關審定以簡任、薦任、委任或分類職位各職等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其改任官等、職等,依所附「現職公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