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母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有運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進用之名額者,應於每年考選部公告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時,依該年需用名額計算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並擬具分配清冊,函報銓敘部備查。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核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時,應將增核情形函報銓敘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