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9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9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轉任人員,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