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前項轉任人員,無薦任官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