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11條 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準用原規定及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改任,予以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