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7條 轉任人員轉任前服務年資,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採計取得所轉任職務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外,如尚有積餘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薪)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