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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已轉任人員,不得提出復審;但其未經採計之可資提敘年資,得於本辦法發布後調任職務時,申請提敘。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後轉任人員,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查或提出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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