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1條 法規: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