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第6條 法規: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6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之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