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第5條 法規: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5條 政府機關得適用本條例之師級醫事職務,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列師(一)級;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列師(三)級;其餘列師(二)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