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務員已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於回任各機關採計曾轉任年資時,得溯自轉任之日起算。但以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完成登記之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