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母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