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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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